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资料收转室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诉讼活动原则,服务当事人、律师和法官,规范诉讼资料的收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诉讼法及本院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了使诉讼资料收转工作有序进行,本院设诉讼资料收转室,由立案庭管理,负责统一接收、登记、移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交的诉讼文书、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诉讼有关的资料。
第三条 为保证诉讼资料收转工作顺利开展,有关业务庭应指定一名内勤负责本庭的诉讼资料收转工作。诉讼资料的收转工作,应服从收转室工作人员的安排。
第五条 诉讼资料收转室工作人员应当品行端正,勤勉敬业,尽忠职守,不得拖延送达、移转,贻误工作;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第二章 诉讼资料的收转
第六条 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交诉讼资料应遵循以下程序:
1.在诉讼资料收转登记本上填写提交日期、诉讼资料所属的案号、诉讼资料名称和数量、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姓名(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注明当事人名称及经办人)和联系电话、诉讼资料应提交的业务庭名称等内容;
2.在《接收当事人提交诉讼资料凭证》上填写诉讼资料的当事人姓名(名称)、案号、主审人姓名、书记员姓名、诉讼资料名称和数量等内容,并注明诉讼资料是否原件;
3.将诉讼资料交收转室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诉讼资料转室工作人员接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提交诉讼资料,应完成下列工作:
1.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诉讼资料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资料收转登记本和《接收当事人提交诉讼资料凭证》上填写的内容是否相符;
2.在《接收当事人提交诉讼资料凭证》的右下角盖上“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资料收转送达中心接收诉讼资料专用章”,并在专用章上的“收件人”和“收件时间”栏签名及注明日期,交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收执;
3.在接收的资料的右上角盖上“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资料收转送达中心移转诉讼资料专用章”,并在专用章上的“收件人”和“收件时间”栏签名及注明日期。
第八条 诉讼资料收转室工作人员收到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诉讼资料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业务庭的内勤。相关业务庭的内勤在接到通知后,应于当日到诉讼资料收转室领取资料并在诉讼资料收转登记本及诉讼资料右上角“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资料收转送达中心移转诉讼资料专用章”的“领取人”和“领取时间”栏签名、注明日期。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诉讼资料收转室和有关业务庭均设《诉讼资料收转登记本》,用于诉讼资料收转的登记。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于2017年2月7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