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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律师协会律师参与省法院化解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规范
发布时间:2023-05-26   阅读次数:1876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律师协会

关于省律师协会律师参与省法院

化解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参与化解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广东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律协负责接访律师的选拔、排班、奖惩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 选拔符合条件的律师参与接访;

(二)每个工作日安排两名律师参与接访,特殊情况可增减值班人数;

(三)每个月二十号前将下个月的律师值班表送省法院;

(四)对律师接访工作进行监督;

(五)根据省法院提出的考核意见,对接访律师的工作给予表扬、奖励或者批评、惩戒;

(六)与省法院进行工作联系和沟通协调。

第三条  省法院负责律师接访工作期间的管理。由立案庭具体承担日常管理工作,成立由庭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信访办工作人员为组员的管理小组开展工作。管理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与省司法厅、省律协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二)对律师接访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四)对律师接访补助审核、报批和发放。

(三)对律师接访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管理小组与省司法厅、省律协建立日常工作联络机制。确定专人为联络员,负责工作联系和情况收集、反馈、报告。

第五条  管理小组定期与省律协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律师接访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六条  管理小组负责律师接访工作内容的培训、接访室的安排、接访案件的登记排号、评析案件的挑选和分配、意见建议的审查和处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律师接访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接谈信访事项。根据省法院信访登记窗口的安排对信访人进行接访,审查信访事项。

(二)做好释法答疑。了解信访人的诉求,对信访人因为对法律的误解和对法官不信任而产生的信访,做好释法答疑工作。

(三)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诉。对信访人尚有法律救济途径的,作出正确指引。

(四)提出意见建议。接访后认为信访人反映的案件可能存在错误的,或者需要对信访人进行救助等措施的,书面向管理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评析信访案件。根据管理小组的安排,对重点信访案件进行审查并提出评析意见。

(六)其他与信访化解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  管理小组建立考核台账,对每一名参与接访的律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接访补助和奖惩的依据。每个月的考核结果在下一个月的十号前送省律协。

第九条  对律师接访工作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工作纪律:律师接访值班是否按时到岗、擅自离岗,是否遵守相关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和廉政纪律。

(二)工作规范:是否按照要求规范接谈并做好台帐记录。

(三)工作内容:是否依法解答信访人的问题,是否正确引导信访人,提出的释法答疑和处理建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工作效果:是否有效化解信访矛盾,信访人对接访效果是否满意,是否存在因错误引导而引发新的矛盾等问题。

第十条  律师参与接访经考核合格的,可按照本办法获得补助。律师接访的补助标准:每名律师每接访一天(早上8:30-12:00;下午2:00-5:00)补助600元。

第十一条  考核小组每月汇总值班情况、考核结果及补助总金额,附律师值班签到表,向行装处提交申领经费报告,经行装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发放。

第十二条  律师在接访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补助;已经发放的,责令返还。有关情况通报省律协并建议给予处理。

(一) 办理涉诉信访案件时收取信访人财物的;

(二) 泄露或者打听审判秘密和内部工作信息的;

(三)擅自终止工作或者转委托他人办理信访案件的;

(四)不履职或者履职不尽责造成有关单位或信访人损失的;

(五)接访过程中态度粗暴或处置不当引起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六)经考核认定接访工作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工作纪律等不合格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省律师协会

                         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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